2014年12月11日下午,东兴区男子代某某实施盗窃被发现,逃跑时被受害人和群众当场抓捕。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代某某明明是因盗窃被抓,为何法院却最终认定他犯抢劫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昨日,媒体就此案进行了深入了解。
突发:屋主回家遇盗贼
本案的受害人余某某,是东兴区锦绣三期的居民。
余某某回忆称,2014年12月11日下午4时30分许,他从外面回家,刚到自家门口还没摸出钥匙,门就开了。看见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跨出门,余某某便一把将该男子的衣领抓住。然而,该男子却凶着对他说不准开腔,也不准喊,并用右手对余某某的胸部打了一拳。随后,该男子向外跑去。
余某某称,他看见男子边跑边摸荷包,因怕男子摸工具伤到自己,他便下意识大喊抓贼。男子跑了一段距离后,他追了出去。
追捕:盗贼暴力抗拒抓捕
余某某称,附近两名热心居民听到他的求助后主动追了上去。
在追男子的过程中,余某某看见男子边跑边将一把银白色约20多厘米长的折叠刀乱舞。在小区外的人行道上,盗贼被两名热心居民追上,随后,三人合力将该男子制伏。之后,赶来的民警从男子身上搜出了余某某家被盗的财物,但折叠刀不见了踪影。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也证实了受害人的说法。李某某称,他也看见该男子在逃跑时拿着一把折叠刀在挥动,为此,很多群众就没敢追。之后,他与一个年轻人追上了该男子,并将其按倒李某某还证实,在追逐的途中,盗贼将折叠刀扔了,但具体扔到哪里去了,大家都不得而知。
审理:男子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近6000元
2015年3月30日、6月11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在开门时,与盗窃了其家中金银首饰等财物的被告人代某某相遇,便抓住代某某手臂。后被告人强行挣脱被害人的抓捕向小区外跑去,遭到多名群众一起追撵。在追撵的过程中,被告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并与追撵的群众发生扭打,终被群众及被害人制伏。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从被害人家中盗窃的金银首饰等财物及开锁的作案工具。
经鉴定,被盗金银首饰总价值5984元。代某某归案后,其家属补偿了被害人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判刑:被告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受害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代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2月26日被刑满释放,属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点评: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事后转化为抢劫罪
代某某明明是因盗窃被抓,法院在判刑时按理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可为什么法院却最终认定他犯抢劫罪呢?
该案宣判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该案审判长毛某某就此做了进一步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毛某某称,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关于抢劫罪的定罪处罚。这一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对于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为此,原本只是涉嫌犯盗窃罪的代某某,在逃跑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在事后因法律拟制(指法律中用视为二字,将甲事实看做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转化为抢劫罪。
毛某某还告诉媒体,依据司法解释,入户盗窃时,为了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的同时,也属于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但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为此,虽然代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被转化升级为抢劫,但并不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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