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诉求于诉讼程序中务必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其中包括具备精确的诉讼基本要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阐明理由等方面。
倘若某位债权人持有明确表示负债责任存在的欠条,同时坚信自身所拥有的相关权益受到了侵犯,这位债权人便可视为原告,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并依法请求负有偿还债务责任的债务人履行义务。
在此种情形之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可以凭借该张欠条予以明确证实,从而构成了提请诉讼的事实与合理依据所在。
若被告债务人拒绝依约履行债务,原告则有权根据手中持有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相应债务。
因此,倘若债权人持有欠条,并确信其权益遭受了损害,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他们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实现债务的清偿。
此举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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