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自身提出的主张具有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义务。
倘若争议事项涉及到货款支付事宜,那么通常要求提供关于货款关系的确立以及货款尚未支付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这些证据类型多元化,涵盖了当事人发言、书籍、财物、录像带、录音带、电子文档、证人证言、鉴定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等等。
书证便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而欠条作为一种书面文件,其本身便可证明债务人为债权人负有偿还债务之义务。
因此,在货款纠纷案件中,欠条可以被视为书证的一种形式,并将其提交至法院,以此来证实货款的实际存在及其未予支付的事实。
然而,是否必须依赖于欠条作为证据,这并非绝对的答案。
实际上,其他形式的证据,例如合同、转账记录、收货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同样可以用于证明货款关系的存在。
因此,究竟是否需要欠条作为证据,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所能提供的所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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