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书证包含欠条等形式,并原则上应当向法庭提供原件。
若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提供原件,可则可用复制件、摄影图片、副本以及部分摘录等方式予以替代。
面对此类情形,法院将视案件自身特性,考虑是否需要收回此欠条原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及全面性得以充分保障。
如经审理裁定有验视原件之必要,当事人可能需向法官交付相应的原件,或者在对该原件进行审查与核实后,再行提交。
因此,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欠条可能会被法院收回,以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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