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失联且无任何可供执行之财产,这无疑符合了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第三号情况: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离世,其遗留下的遗产不足以支撑执行所需费用,同时也没有其他责任人有义务来承担此责任的"。
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如果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物品确实无财可供执行,且没有任何人有责任负担其义务,便可依法作出终局执行裁定。
基于以上原因,在此种情形下,尽管债务人有所负债,但其财产却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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