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地点
石家庄青园街102号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石家庄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1983]73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三、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属于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四份,经省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科委科级干部局和省劳动人事厅审批;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提高我省部分专家待遇的通知》;依据文号:冀人发[2002]116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一)延长专家退休年龄的范围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2、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依据文号:国发[1983]141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第一条至第八条。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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