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包括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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