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中,诉讼参与者享有知晓案件信息的权力,而派出所作为执法机构亦负有向当事人传达案件进展、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责任。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向原告及被告明确告知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案件的审理进程,例如指控罪行的种类以及主要犯罪行为的真实状况等关键信息。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权力了解案件调查的具体进展,同时对于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上并不强制要求向社会大众公布或通知到任何个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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