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安排哪些工作人员负责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是单位内部事务,由单位自行安排,法律不予干涉。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例》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实施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单位工程验收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