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月4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本案释放出的标本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彰显出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种强力震慑,尤其会对虐童是家事的观念形成强烈冲击;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一种有力的保护。而且,当这种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后,父母将会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
如何给小玲提供持续的关怀与关爱?当前采取的方法,是将小玲寄养在一直给予其关爱的张女士家里,民政部每个月提供700元的救助金。当然,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而如何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国家。在虐童、家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发挥,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那不妨以小玲事件为契机,树立起一个可供后来者借鉴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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