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4-10 22:51:50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人要按约定完成一定工作。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该成果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的,具有特定性。

第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第四,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买卖合同:双方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双务合同。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诚合同。中国《民法典》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属于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已经交付的租赁(房屋);因为租赁人只有在租赁关系届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3、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负约定的报酬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后,才能获得报酬。

二、承揽法律关系有什么法律特征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三、服务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服务性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也是一种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不一定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

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

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型。

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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