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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