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时间:2023-05-08 11:13:33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条凡在市、县、镇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省内工矿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1)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谷区)是一个大城市,价格从50元到300元不等。

(2)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是一个中等城市,从四个角到两个角。

(3)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酒泉市、玉门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武威市、张掖市、西丰市、平凉市、敦煌市、临夏市为三角形至1元的小城市。

(4)县、镇、工矿区(含甘肃矿区)、二郊至八角。

第四条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情况,我省部分县辖县(县名单附后)乡镇可减征30%的最低税额。

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本县管辖的其他城镇是否也按同样的办法执行。第五条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第三条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经批准后实施。省地方税务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审批。第六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外,减征或者缓征下列土地使用税:(一)免征纳税人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诊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土地;(二)社会福利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福利工厂,免予征收;

(三)房租调整改革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租用的住房用地延期征收;(四)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本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五)个人所有的住宅、庭院用地缓征。第七条土地使用税一年征收两次,5月和11月为收缴期。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经营性、自营性占用土地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当按月缴纳,并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并按所收税款缴纳3%的手续费。第八条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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