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都有哪些?
《监察法》没有具体规定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由此可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其实都是一样的,包括物证,有其他人提供的证言,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勘查检验的结果等这些,所以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侦办刑事案件的这些刑侦人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对于证据种类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是两者在收集证据的过程当中所采用的技巧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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