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的情况下,经常会遇到诸如知情子女回上海,或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人不住的房子,即“空挂户籍”。一旦发生诉讼,户籍空置者能否获得拆迁补偿?他能拿到多少拆迁补偿成为案件焦点,法院将如何判决?这是一个简短的总结。由于篇幅有限,我先简单谈一下公房空置户籍的补偿问题。公房拆迁时,拆迁组与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合住人。如果认定为同一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平等分割的原则获得拆迁补偿(在本案中,一般承租人份数略多)。根据法律规定,同居者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的,在城市里没有其他的房子或者有其他的房子但是很难住。由于公房面积小,可能无法满足入住户籍人员的需求。许多没有户口的人住在外面。严格限制他们一年以上的实际生活可能太严格了。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房被拆迁的城市有常住户口。由于家庭矛盾、生活困难等原因,他们借来了住房,又没有从其他地方拿走,得到福利房的也算是“共住”,很多没有户口的人都符合这个要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也不一致。一些法院认定他们是共同居民,并给予更多赔偿。有些法院不承认他们是共同居民。这要结合以下因素考虑:承租人是否同意入住户籍(有的承租人不同意,但由他人担任知识青年子女的监护人)、入住户籍的原因和期限、对房屋的出资额等,居住是否确实困难,家庭矛盾是否突出,能否共同生活,能否异地获得福利分房。
2。2011年,新拆迁条例(俗称“拆迁新政”)实施后,一般按照房屋面积(俗称“几块砖”)进行补偿,如果不能认定其为同一居民,法院一般会对户籍人员作出酌情补偿,而自由裁量赔偿的数额因法院而异。法院通常会考虑搬迁地点(不同地点的平均价格和单价不同)、户籍原因和期限、对房屋的贡献、原告和被告的年龄和收入能力等。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人口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享受基本保障的,经批准的户籍居民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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