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直接注销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
时间:2023-06-06 11:54:32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介:1991年,朱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朱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宅基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职能权限所决定,政府登记造册并颁证的行为,不能由土地部门予以撤销,只有本级政府或者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才有权撤销。

土地局是土地登记的专门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土地局的土地登记行为以及由土地局颁发政府盖章的土地权证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同级政府的登记注册行为。因此,以政府的名义作出注销的决定的同时,注销土地登记或土地权证,不属于政府行使了土地局职权的越权行为。土地局可以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具体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手续。

收回土地使用权与注销登记是两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政府在作出收回的决定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似乎更符合土地登记的具体规定,但如前所述既然土地局的登记行为被视为政府的行为,政府在作出收回的决定后,由土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局的注销登记行为仍应视为县政府的行为。

(三)县政府作出注销土地登记决定是否必须以村委会申请为前提?

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都会主动提出申请,也必须有申请才能登记。但对于注销登记,权利人权利丧失之后往往怠于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在此情况下,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可否以职权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呢?笔者认为,可以。理由有二:一是由注销登记的性质所决定的。注销登记是因为权利期限到期等原因,权利失缺在先,注销是对实体权利丧失的确认。因此,在政府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之后可以依职权予以注销。二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因此,县政府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无需土地所有人村委会的申请。二审法院以村委会未申请注销登记,县政府即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的观点值得商榷。

(四)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对于一户占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如何处理并没有相应的罚则规定,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行政机关无法可依。对于行政机关未引用具体罚则条款作出的行政行为如何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司法审查,就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本案县政府在《决定》中只适用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而没有引用收回的具体条款,而被一二两审法院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对于此种立法上存在不足的情况,尽管县政府在作出收回决定时未引用罚则规定,人民法院也不宜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县政府直接决定注销土地登记引用了《某省土地登记条例》的第31条关于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条款,不够准确和恰当。笔者认为,对此,也不应当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集体土地 最新知识
针对县政府直接注销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县政府直接注销村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