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功退役士兵可选择安置工作和自主就业两种待遇政策。
一、安置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二、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部队一等功待遇
军人一等功提高军衔和待遇,这是最基本的,照顾军人的家属以及子女给与相应的生活补贴。一等功国家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军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因为其肩负着保家卫国的使命,所以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执行某些特殊的任务时,根据其做出的贡献,奖励其相关的荣誉。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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