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税减征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3-07-20 14:02:24 3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可以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税减征。

可以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情形是什么

地方税务的减免和优惠政策首先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能够享受减免和优惠的税种和相关附加税减征的政策的,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一定种类的税费。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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