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减征或免征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当然,这种关税减征或免征的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补充性的措施,因为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的税,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特征。
1.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法定性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的情形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世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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