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事项,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2、第十八条企业法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注册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济性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资产归属的认定文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需提交新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审批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交验资证明;变更名称的,须提交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其他文件、证件。
7)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变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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