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七条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时,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应当自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登记或者注销登记〈2〉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证〈2〉原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部门的资产所有权认定文件;住所、营业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新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审批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提交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正本)
其他文件、证件
(7)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经营单位和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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