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所交付的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予以退还的;
然而,若是由于诸如天灾人祸等非人为因素而导致未能顺利签署合同;
亦或是由出租方的行为造成合同签订障碍的,那么此时予视可以收回所缴纳的定金。
而且,若确系是出租方的过失使合同无法实现签署,那么该笔定金不仅应该全额返还,其数额更须以双倍比例抽回。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