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进行公证。公证的原因是为了防范一些风险,提供转让行为的效力,即使不公证转让行为也是有效的。
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股权转让后未分配的股息是否需要交纳?
企业签订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从转让协议签订日至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产生的税后利润,归老股东所有,以后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做出分配决议,将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老股东。对于上述情况,由于老股东在办理股权登记后已经不再拥有所转让的股权,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应作为老股东股权转让收入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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