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代理人不幸离世之后,其下代理人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并非必然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若存在如下特定情况,那么该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行将具有有效性:(1)代理人对此毫不知情,而且也不应由他得知被代理人已去世的事实;
(2)被代理人的合法继承者给予了明确的接受与认可;
(3)授权文件中对代理权限进行了清晰界定,规定该代理权应于代理事项圆满落幕之时终止;
以及(4)被代理人离世之前已经付诸实践的行为,为保护被代理人遗属的权益而继续由代理人代理下去。
在此类状况并不存在的条件底下,委托人委托给代理人的代理行动在被代理人去世后就会失去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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