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欠有债务,一般情况下,这笔负债并无直接关联或影响到另一方以及其家人的权益。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仍属于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并且该债务被用于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妇二人共同意愿表达产生的那一种,那么另一方就可能要负担起偿还这笔债务的连带责任。
至于在离婚之后由个人引发的债务问题,并且与家人的利益无涉的话,通常情况下这并不足以使家人受到牵连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3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