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宇宙实业公司要求某集运公司为其运输三个内装毛毯的集装箱,配载韩进比勒陀利亚轮第0004W航次,从上海运往汉堡,某集运公司接受了这一订舱。嗣后,因韩进比勒陀利亚轮漏装,涉案集装箱被改配至2002年11月2日出发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第0005W航次。2002年11月4日,宇宙实业公司接受了涉案货物的提单,上述集装箱被实际装于该轮第4舱。
2002年11月11日,承载涉案货物的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在航行于斯里兰卡南部印度洋海域途中,该轮的第4舱突然发生爆炸进而引发船上大火,导致涉案货物全部灭失。新加坡的海事索赔服务有限公司对韩进宾西法尼亚轮发生火灾事故的经过及船载货物的处理作出总结报告,称涉案货物已在火灾事故中遭受了全损。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运公司漏装涉案集装箱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宇宙实业公司在得知此事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接受了提单,可以认定双方已就涉案货物的运输达成了新的合意。此外,涉案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船上发生的火灾,某集运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负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驳回宇宙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一、对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从该法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火灾免责在承运人享受的免责条款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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