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无权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设计方案。商品房的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结构等方面的规划与设计均应遵循城市规划标准,并且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才能实施。此外,这些规划与设计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在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明确的约定。在整个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任何涉及到上述规划与设计的更改,都不得随意决策或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对原有的规划与设计进行调整,则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之后再行开展相关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5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