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需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被收养人必须年满10周岁,且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不同意、生父母死亡且没有其他监护人、生父母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患病不能自理,公证机关将不接受申请。
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事项,请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管辖。(二)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4、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四)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由其出生父母或者合法监护人依法代理。(五)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合法,不得逃避履行赡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录在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接受:1。收养人和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一方不同意解除的;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没有其他监护人的;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不同意的;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一方患病,不能自理的;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在经济上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以下几点:
1.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但送养人不再具有抚养能力;
3.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符合法定独立生活能力;
4.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没有虐待、遗弃行为,共同生活的基础消除;
5.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关系解除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且送养人不再具有抚养能力,养子女年满10周岁且与养父母没有虐待、遗弃行为,共同生活的基础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收养关系解除即可生效。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并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管辖。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收养人必须年满10周岁,并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协议解除、送养人不再具有抚养能力、养子女年满10周岁且与养父母没有虐待、遗弃行为、共同生活的基础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收养关系解除即可生效。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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