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能自理是几级残疾
时间:2023-06-10 10:02:49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生活不能自理是几级残疾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1、一级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属于生活随时需要他人帮助,也属于生活不能自理范畴;

3、三级属于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可以划分为生活不能自理范畴。

4、伤残四级至伤残十级,生活一般可以自理。

二、伤残一级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3、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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