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只有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国的二审制度也被称为“四级二审制度”
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结案前一般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机关不得抗诉。当然,二审终审制度有其适用范围和法律例外。如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非死刑一审判决,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在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后发生法律效力,不会通过高等法院的二审程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公告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机关不得抗诉。当然,《刑事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之外还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
这一程序不是由当事人和检察机关通过上诉或抗诉提起的,而是由人民法院对死刑执行的复核和批准程序。虽然这一程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a>上诉程序”,也不是为死刑案件设定的独立审判级别,它也应被视为一种普通的救济程序,因为作为整个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上诉之外,它还为被告人提供了另一个权利救济的机会,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使一审法院的判决受到高等法院的两次司法复核,并使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能够获得两种独立的司法救济。因此,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学界的研究太多地集中在审判方法的改革上,主要集中在一审程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上,但对上诉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普通救济程序的研究还不够。虽然关于这一问题已经发表了相当多的论文和著作,但评论员主要关注两个救济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很少有人从宏观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作为二审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越来越多地质疑死刑程序和实践的性质。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一样,对普遍救济程序的研究也必须转变观念和视角。具体的技术问题不是不能研究,而是只有在清理了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合理构建了基本的司法制度后,才能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
二审终审制度的意义在于:
①可以在一审错误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予以纠正,确保办案质量
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作用,改进审判工作
③它可以防止诉讼延误,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确保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稳定和恢复不稳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不能绝对机械地理解二审终审制度。二审终审制度并不意味着即使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也不能改变。如果有错误,当然要纠正,但不能通过上诉程序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这将在稍后讨论。二审终审制度不是一项绝对的、死气沉沉的规定,而是一项能够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司法制度。换句话说,二审终审制度有特殊和例外情况。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为了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除二审外,判决必须经过依法进行的死刑复核特别诉讼程序才能生效。但这也属于二审和终审制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复审不属于同一审判级别,死刑复审不是由上诉权人的供述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第一审的终审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所以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生命系统的两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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