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有什么规定
延长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律规定是,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的案件,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期限
1、拘留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3+4+30)=37天(最长期限),检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14+3)=17天(最长期限)
2、逮捕的规定:
批捕期限:已经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况延长1—3天;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
3、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逮捕后(2+1+2+2+无期限)=7个月(可更长)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自诉刑事案件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期限
自诉刑事案件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期限是七个工作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7日内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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