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合并这一现象通常伴随着被合并公司的解散,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多种情况可能导致法人解散。
具体而言,在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之时,或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宜发生之际;
亦或是法人的权力机构通过决议判定法人解散;
以及当因法人合并或分立所需而解散,或者出现其他类似情形时,法人都应进行解散处理。
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常见的方式——吸收合并(即一家公司实现对另一家公司的消化与吸收)和新设合并(即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组建全新的公司)。
其中,若一家公司在并购后将其他公司融入自身,则原有的被吸收公司将面临解散的命运。
同样地,若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决定联合起来成立一个新的实体,那么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也将自此解散。
综上所述,无论是公司间的合并还是分立过程,都必然伴随着被合并公司的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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