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向第三人作出保证,一般而言不能直接采取措施冻结另一方在银行的存款。
尽管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享所有,但是,配偶一方因向他人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其个人责任。
然而,若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或者另一方在担保行为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或参与,则有可能对另一方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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