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一方提供担保时,通常不会让夫妻双方都承担责任。但如果该担保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提供的,或者该担保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那么该担保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夫妻中的一方提供担保时,通常不会让夫妻双方都承担责任。但如果该担保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提供的,或者该担保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那么该担保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 担 保 责 任 】 夫 妻 中 的 一 方 提 供 担 保 , 如 何 认 定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关系。这意味着夫妻中的一方提供担保,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则视为具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则视为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依据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来认定。
夫妻中的一方提供担保时,通常不会让夫妻双方都承担责任。但若该担保是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提供的,或者该担保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目的,则该担保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关系。这意味着夫妻中的一方提供担保,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则视为具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依据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