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情形中,若夫妻之间的某一方对其配偶为他人提供担保一事毫不知情,则该担保行为本身无法直接被撤回。
在此种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实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否则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
然而,倘若不知情的一方能够充分证明担保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夫妻共同利益的目的,并且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未能履行合理的审查职责,那么在不知情的一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他/她有权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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