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选定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04 19:13:57 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定点医院的选定: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汇编》中的定点医院进行选择,可以选择4家医院(其中必须有1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自缴费之日起满一年。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变更意见;

(2)单位汇总;

(3)单位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4)办理。

2、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2%,大额互助医疗每月3元。参保人员年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款占缴费基数的比例个人账户资金合计占缴费基数的比例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0.8%2.8%35周岁(含)——45周岁1.0%3.0%45周岁(含)以上2.0%4.0%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详见:

3、就医:参保人员除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外,北京市的定点中医、专科和A类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去这些医院就诊,不受区县的限制,并且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时,不受科别限制。目前北京16家A类医疗机构名单:人民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广安门医院、宣武医院、良乡医院、首钢医院、大兴医院、朝阳医院、北京中医医院、中日友好医院。(每年均进行评选)

4、就医时请务必带上医疗蓝本,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实名就诊制度。

5、报销: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金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不到2000元(退休为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如果达到了起付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按以下标准报销: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2000元以上的费用50%2万元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费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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