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制度如下:
(1)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即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
(2)核准制: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实质条件。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发行方式如下:
(1)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票询价和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上网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全额存入申购款进行申购区间上限申购。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量和该次股票发行量配号,以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的证券账户。
(2)债券发行方式
①定向发行
②承购包销
③招标发行
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证券承销方式有:
(1)包销
①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②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
(2)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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