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时间:2023-05-08 11:55:24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规定?

1。被征收人的权利?

<1。获得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一般来说,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方式如下:

(1)房屋主体的权属补偿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二)附属物所有权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而改造或者增加的属于被征收房屋的财产和有关设施,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或会影响其功能。但房屋结构及其门窗、水电设施属于房屋主体的评估范围,不属于附件的评估范围。(3)庭院和开放空间的补偿。同时,征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屋前后庭院和空地的使用权。因此,征收部门应该对此进行补偿。决定征收的市县政府包括: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产权交换。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部门出钱取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交易,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易,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换实际上是等价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作为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物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增加补偿。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约定进行补偿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知识是对“房屋征收权人的权利义务有何规定”问题的回答。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的权利包括补偿安置的取得、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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