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文武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昨日本报A8版)
一项制度出台并实施后,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之后根据暴露出的问题逐渐修改、完善,从而让制度更加科学、进步和人性。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没有让我们感到暖意,最让人感到不快的就是废除“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征求意见期过后,该项条文如果真的被废除了,那么对于我们的保障制度来说就是一种倒退。
不妨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一下“上下班途中”的存废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和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企业已经有足够的条件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这方面来说,不能因为“上下班途中”的鉴定存在麻烦就将之废止。相反,政府层面应该认真加以研究,找到“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的突破口,让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再者,工薪阶层在中国仍旧有很大成分,且收入普遍较低。如果废除了“上下班途中”这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就成了为少数人服务,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政府层面应该认清“上下班途中”不是简单的工伤问题,更是代表广大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的问题。当前,虽然很多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但漏网之鱼不在少数。如果有些车辆属于“黑户”,撞人之后又逃逸了,那么这些受伤职工的利益谁来保障?再者,“上下班途中”操作复杂,那么正常上班期间外出办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容易鉴定了?如果是加班时间呢?
笔者还注意到另外一种现象: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用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上下班途中”不好操作,责任应该在法制部门,为什么一立法就模棱两可?是法制部门自己给自己设置了操作障碍,所以不能因为目前暴露出的问题就废止该项条文。
对此,有人列出了国外“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还有人指出很容易造成“一事两赔”。这些都与实际情况脱节,中国国情和制度决定,我们的保障应该比国外更人性、更完善。另一方面,从当前的工伤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并非完全有力,现在又层层剥茧,职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切实维护了。至于“一事两赔”,交强险和民事赔偿亦没有冲突。试想,“上下班途中”都无法确定,交强险就好确定了?如果两方都不能给予保障,那么受伤者就会被悬空,工薪阶层的利益就很难得以保障。
保障制度只能越来越健全,保障越来越有力。惟其如此,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遇到了障碍就绕过,甚至绞尽脑汁想一些逃避的借口,无疑,这是制度的一种倒退。(山东王文武)
来源:扬子晚报
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不算工伤么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才算工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否能认定为工伤,要看交警的责任认定了。
需要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解释,一方面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另一方面也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规定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可见不是全部违法的行为,都属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以上所述,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而不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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