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04 21:31:10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注意事项1

五项材料都备齐

昨日起,沈阳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12个地点可办理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涉及五项准备材料: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还需要携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另外需要携带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与原房屋登记相比较,办事群众的往返次数、提供的要件以及办事时限均不会增加,在费用方面,严格按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2

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别忘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呢?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注意事项3

三类主体才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才能进行查询呢?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注意事项4

最多需要30个工作日拿证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沈阳市各类商品房登记可实现即时办结,市本级房屋首次登记、二手房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的业务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注销登记即时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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