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我系某企业的一名职工,2007年3月单位以某种借口将我辞退,我在接到单位辞退决定后,认为单位不应将我辞退,理由非常勉强我开始找单位领导反映,要求单位撤回错误的辞退决定,单位领导告知我会认真考虑的,让我回去等候消息,后来我又催问了几次,得到的仍是让我再等等。2008年6月3日,单位领导拒绝了我要求撤回辞退决定的请求,我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却被告知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还在审理中,我请问李律师的看法?
政策解读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2007年3月到2008年6月3日当然超过了一年.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你所说的情况属实的话,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时效中断的情况。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如果时效中断,你的时效就没有超过。另一方面,从任何一个普通人的理解来看,单位向你发出错误的辞退决定应该被认为是对你权利的侵害,你接到该决定之日即为权利被侵害之日,仲裁时效应由此日起算;而你向单位领导反映及后来领导未作出及时答复造成超过时效的情况,应当视作虽已超过仲裁时效但有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当受理,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我认为,这件案子既然在法院审理中,你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交能证明你的时效没有超过的证据,而不是仅凭你口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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