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同时还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存疑不起诉的条件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
1、案件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定罪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3、定罪处罚的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
4、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无法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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