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车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认定为构成危害行车安全犯罪。
而对于危害行车安全犯罪类型则主要涵括了如下几种具体情形:基于追求速度和竞争心理的追逐竞驶;
饮酒过量之后继续驾驶机动车;
涉及到校车运营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之事态,且严重超出了额定乘客人数的承载量,或者是严重超越了规定的最高时速进行行驶;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等等。
然而,尽管疲劳驾驶同样属于一种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驾驶行为,但是在当前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尚未将其明确纳入到危害行车安全犯罪的范畴之内。
然而,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疲劳驾驶有可能导致驾驶员的反应能力降低,判断力减弱,从而加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进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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