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是市外
(1)原系市外户口回国恢复户口办理呈报表、
(2)护照及复印件、
(3)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出具的《青岛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
(4)《青岛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及就业单位证明、
(5)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未注销户口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6)其他所需材料。
备注:
1.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下列情况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1)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和配偶、子女共同回国落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2)在本市配偶处、父母处落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及与父母关系证明;
(3)在本市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固定住所证明或工作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证明;
(4)本市配偶、父母户口的户主和产权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产权人的同意落户声明;户主和承租公房的承租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5)固定住所证明。
2.相关证明具体说明:
(1)与户主、父母关系证明:
(2)固定住所证明:
(3)《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或房屋承租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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