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是市外: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办理材料:
1、原系市外户口回国恢复户口办理呈报表、
2.护照及复印件、
3.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出具的《青岛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登记表、
4.《青岛市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及就业单位证明、
5.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未注销户口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6.其他所需材料。
备注:
(1)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下列情况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a.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和配偶、子女共同回国落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b.在本市配偶处、父母处落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及与父母关系证明;
c.在本市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固定住所证明或工作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证明;
d.本市配偶、父母户口的户主和产权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产权人的同意落户声明;户主和承租公房的承租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e.固定住所证明。
(2)相关证明具体说明:
a.与户主、父母关系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亲子鉴定。
b.固定住所证明:
c.《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或房屋承租落户证明。
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
(二)原是本市: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办理材料:1.原系本市户口回国恢复户口呈报表、
2.护照及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居民户口簿、
5.一张近期彩色正面标准照片、
6.其他所需材料。
备注:
(1)、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下列情况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a.出国期间原家庭住址等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户主关系证明;
b.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的需提供固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递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
(三)更变民族:
许可条件:民族工作部门同意变更的。
办理材料:
1.民族变更更正呈批表;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民族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5.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递交(上传)申请材料,待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
办理费用:户口簿变更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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