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符合专业人员和组织调动落户条件
办理材料:
1.招工、调动户口迁移呈报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其他所需证明。
备注:
(1)其他所需证明一般是下列情况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a.配偶和子女随迁落户的需提供:配偶与子女的户籍证明和工作状况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证明;
b.在申请人本人固定住所处落户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承租房屋证明;
c.在本市配偶处落户落户的需提供:本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d.在本市父母处落户落户的需提供:本市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与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在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集体户主管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f.本市配偶、父母户口的户主和产权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产权人的同意落户声明;户主和承租公房的承租人为其他人的需提供户主、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2)有关证明的具体说明:
a.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亲子鉴定。
(3)工作状况证明(具其一即可):
a.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b.在本市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
c.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
d.学生在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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