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办理须知:
受理单位:市内四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地址:市内四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66573513
许可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许可条件: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申请材料:1、申请;2、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4、户籍证明;5、《结婚证;6、无业证明;7、身边无子女证明;8、退休证;9、父母子女关系证明;10、《房屋产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11、其他所需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上传)申请材料,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公安市局逐级审核,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办理。。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
备注:其他所需证明材料一般是下列情况所需材料:
一、夫妻投靠落户所需其他材料及说明
1、外地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须出具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在本市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系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
2、外地一方为女性的须出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申请人系集体户口的须出具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4、若本地一方户口的户主或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其他人,户主或产权人或承租人须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5、若随迁人员中有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注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子女已成年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大于20周岁的出具);随迁子女系16周岁以上是城镇居民的需出具子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如在本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可不用出具失业证或失业证明;如为在校学生的,只须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如为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6、再婚后携带子女投靠再婚夫或妻的,应同时提供离婚证明。
7、本地一方为村民的须出具村委会接收证明;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所需其他材料及说明:
1、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一般是指父母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原籍无子女照顾证明【可在父母工作单位或子女工作单位开具加盖印章的个人档案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开具证明,须注明共有几个子女,子女姓名】
3、父母有多个子女的,须出具其余子女的户籍证明;
4、父母系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提供父母退休证;
5、父或母丧偶的需出具配偶死亡证明;父母离婚的需出具离婚证明及现在婚姻状况证明;
6、若本市子女户口的户主或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其他人,须出具户主或产权人或承租人同意其落户证明;
7、本市子女系村民的须出具村委会接收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所需其他材料及说明:
1、子女的户籍证明由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2、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3、如果子女已成年,需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大于20周岁的出具);
4、子女系16周岁以上是城镇居民的需出具子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如在本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可不用出具失业证或失业证明;如为在校学生的,只须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如为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5、若父母户口的户主或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其他人,须出具户主或产权人或承租人同意其落户证明;
6、父母系集体户口的须出具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7、父母系村民的须出具村委会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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