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林权证的林木的补偿。二是补偿范围:(一)征用林地项目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改变林地用途的,除退耕还林的林木外,征收补偿费、森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森林补偿费。(3)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需要砍伐的,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砍伐并归还林权人(砍伐林木的费用由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承担)。承包林地、林木的,按照合同执行。(1)林地补偿标准。
1,重点生态林地每平方米5元;
2,用材林地每平方米3元;
3,薪柴林地每平方米2元;
4,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5元;
5,经济林地每平方米3元;
6疏林灌丛林地每平方米2元;
7苗圃地每平方米5元;
8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
9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1元。(2)森林补偿标准。1。胸径小于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补偿费为20元/株;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林木补偿费为30元/株;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林木补偿费为40元/株;胸径15-20cm(不含20cm)的林木补偿费为50元/株;胸径20-30cm(不含30cm)的林木补偿费为60元/株;胸径大于30cm的林木补偿费为70元/株。2天然林补偿标准。胸径小于5厘米(不含5厘米)的树木,补偿费为24元/株;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树木,补偿费为36元/株;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的树木,补偿费为48元/株;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树木,补偿费为60元/株;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的树木,补偿费为72元/株;如果该树胸径30厘米以上,森林补偿费为每棵84元。
3。苗木补偿费为每平方米30元。4经济林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经济林木的期限不满一年的,补偿苗木费和种植费;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经济林木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1)葡萄藤。1-2年生的,每株补偿5-15元;3-5年生的,每株补偿20元、35元、50元;6-12年生的,每株补偿70元;12年以上的,每株补偿35元。(2)苹果树。1-3年生树木补偿6元、9元、12元;4-5年生树木补偿40元、50元;6-8年生树木补偿60元、70元、80元;9-15年生树木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补偿50元。(3)梨树。1-5年的,每株补偿5-25元;6-8年的,每株补偿30元、40元、50元;9-18年的,每株补偿100元;18年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4)李子和杏子。1-3年生树木补偿6元、9元、12元;4-5年生树木补偿20元、40元;6-8年生树木补偿60元、75元、90元;9-15年生树木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补偿50元。
(5)海棠、沙果树的补偿标准比苹果树低10%,樱桃树低30%,草莓每平方米20元。
以上经济林单株补偿标准为全市同一树种整地、育苗、造林、经营、保护重置成本的5倍。经济林木种植密度与丰产园年产量。(1)葡萄:种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公顷;(2)苹果:种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公顷;(3)梨:种植密度不超过830株/公顷;(4)李:种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公顷;(5)杏:种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公顷;
(6)各树种丰产期年产量为15000kg-30000kg/ha。
被征收土地上经济林的年产量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佳木斯市林业司法鉴定所对其他经济林木种植密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和确认。
7。佳木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在耕地上植树造林的,林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选择补偿,或按《佳木斯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规定的耕地和耕地种苗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上种植的林木不造林的,按耕地给予补偿,未造林的林木按本办法规定的苗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3)安置补助每公顷22500元。四是收费的管理和使用。依法经批准征用或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由县(市)、城郊林业部门或者市林业部门征收林地、森林补偿费,并全额返还林地、森林所有人。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有合同形式的,可以按照合同执行。(2)安置补助。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由县(市)、伽师市郊林业部门或者市林业部门征收安置补助,并全额返还林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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