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不适用行政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不在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之内。因为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将规章作为评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