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应当当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原则上,调解不适用,只能依法作出判决。
(1)宣布听证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的,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法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参加本案的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案件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二)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四)合议庭审议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评议应当采取封闭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并形成书面记录。鉴定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交院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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